職業安全衛生法  附則 ( 102 年 07 月 03 日)
第50條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