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總則 ( 102 年 07 月 03 日)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 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 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