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監督與檢查 ( 102 年 07 月 03 日)
第3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 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 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