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僱用安定措施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9條
僱用安定計畫之被保險人領取薪資補貼,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僱用安定計畫實施前,就業保險投保年資累計達一年以上。

二、於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係依按月計酬者,且平均每週正常工時達 三十五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