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僱用安定措施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8條
前條規定之僱用安定計畫,涉及雇主與被保險人約定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 減少薪資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且約定每月縮減之平均每週正常工時及 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約定前三個月之平均每週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資之 百分之二十,且未逾其百分之八十;約定後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被保險人於現職單位受僱未滿三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 險期間之平均每週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