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僱用安定措施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 務緊縮,為避免裁減員工,得擬定僱用安定計畫,並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核定。

前項僱用安定計畫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雇主得代被保險人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薪資補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前,雇主已實施僱用安定計畫者,得 於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