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附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57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並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