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附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5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 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