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附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53條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 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