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僱用安定措施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 之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點二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 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前項規定之比率及失業率,以保險人及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