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