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