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僱用安定措施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15條
雇主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致變更僱用安定計畫,於申請當次之薪資補貼 時,應檢附變更後之第十條及前條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