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僱用安定措施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10條
雇主依第七條規定擬定之僱用安定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理由及目的。

二、實施部門及人數。

三、實施日期及期間。

四、勞資會議同意勞工縮減工時依比例減少薪資所為決議之文件。

五、被保險人名冊與其同意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薪資之同意書。

六、約定縮減工時日期及其內容。

七、營運改善策略、期程及預定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