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 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 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