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 ,就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作業種類中 選定,並公告之。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及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 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 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4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 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 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 另定之。

第5條
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者,以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 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認可之醫療機構為限。

第6條
檢查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之,該 標準未列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在職業災害保險費項下支付。

第7條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資格,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逕為健康檢 查者,保險人不予核付檢查費用。

第8條
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 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