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