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6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 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