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 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 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意 見書副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