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 機構(以下均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 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有關失能等級事項。

七、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