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38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職業災害保 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下列原則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 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 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必要證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各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但 有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