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37條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 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