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35條
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 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 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