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32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 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 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