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31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 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 險費時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