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29條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 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 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