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65-5條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 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