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保險人及相關執行業務人員之管理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64條
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 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

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