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保險人及相關執行業務人員之管理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60條
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

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繳工資之統計事項。

二、年金保險給付核發統計事項。

三、申訴或糾紛案件之統計事項。

四、責任準備金提存、資產配置及保單收益事項。

五、信用評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表資訊由主管機關彙整後按季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