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保險人銷售本保險商品之資格與審核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53條
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要保 人應轉換為勞工。

二、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提 供彈性繳費之方式,年金保險契約不因停止繳費而喪失效力或減損保 單價值準金。

三、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四、年金保險費提繳及退休金請領期間之平均收益率,扣除行政費用後, 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 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