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保險人銷售本保險商品之資格與審核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52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經函復限期補正者 ,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 不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