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37條
事業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勞雇雙方合意而致終止實施本保險時 ,至遲應於終止實施日前三十日公告周知勞工,並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保險 人及主管機關:

一、終止事由。

二、事業單位負責人、破產管理人、清算人。

三、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四、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合意終止實施生效日期。

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以 事實確定日為準,停止提繳年金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