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36條
年金保險契約不得約定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期間已逾四年者,仍不得 變更保險人、轉換保單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人有終止經營年金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致年金保險契約終止或 轉換保單者,被保險人不受前項四年期間之限制,得選擇新保險人或移轉 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原保險人及併購後存續之保險人均 不得拒絕。

第一項期間之計算,以收到雇主為個別勞工提繳之第一筆年金保險費之日 起算。

年金保險契約已達約定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者,保險人應通知 勞工。

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符合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條件者,保險 人不得以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之約定限制其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