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35條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 ,繼續提繳保險費。

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選擇參加新雇主所投保之年金保險, 原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應轉換為勞工本人,勞工並得選擇繼續、停止繳費 或辦理減額繳費,依轉換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繼續累積收益。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申請將原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新雇主所 投保之年金保險時,原保險人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 日內完成移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