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9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 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亦應一併註 明。

保險人於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