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5條
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 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 。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 勞保局。

雇主於每月十五日前尚未收到保險人上個月寄發之繳款單時,應先照前期 數額繳納,並通知保險人補發。

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 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