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4條
參加年金保險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 留證統一證號如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應即填具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 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保險人辦理變更。

雇主所送參加年金保險之申報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