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1條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年金保險費之不適用勞動基 準法本國籍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自願在每月工 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或受 委任工作者自願提繳者,雇主並得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另行為其提 繳。

前項雇主自願提繳時,應與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