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0條
雇主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 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為準申報。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 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 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