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附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46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 三十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