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9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 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 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 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 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