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勞動契約之終了 ( 25 年 12 月 25 日)
第3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雇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時。

二、勞動者與雇方同住而為放浪之生活,經雇方警告仍不悔改時。

三、勞動者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時。

四、勞動者對於雇方、雇方之家族、雇方之代理人或同夥勞動者,有重大 之侮辱,或對於雇方之家族,誘引其為不法或不道德之行為時。

五、勞動者觸犯刑法,受拘役以上之處分時。

六、勞動者對於勞動契約有重大違反,或無正當理由屢次違犯服務規則時 。

七、勞動者故意濫用機器、工具、原料、生產品或其他雇方之物,或無故 洩漏雇方事務上或營業上之秘密,或酗酒入場工作時。

八、勞動者無正當理由,繼續缺勤三日,或一個月缺勤六日時。

勞動者有前項第一、第四、第六、第七、第八各款情形之一時,雇方自知 其情形後,七日內未解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勞動者因傷病暫時不能勞動,或婦女在產前產後而受有法律之保障者,雇 方不得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