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勞動契約之終了 ( 25 年 12 月 25 日)
第3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