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勞動契約之終了
( 25 年 12 月 25 日)
第32條
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
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
二、以星期定報酬者,於其星期末之三日前預告之。
三、以月定報酬者,於其月末之七日前預告之。
四、以季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半個月前預告之。
五、以年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一個月前預告之。
前項預告期間,契約定有較長之期間者,從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