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雇方之義務 ( 25 年 12 月 25 日)
第22條
勞動者因自己之過失,在普通條件之下,不能達於標準生產額時,僅得請 求與其工作相當之報酬。

前項標準生產額,由雇方或雇方團體與勞方團體共同協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