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雇方之義務 ( 25 年 12 月 25 日)
第18條
勞動報酬額,以度量衡或其他方法檢驗生產品之質量而定者,雇方應許勞 方參加檢驗,或由勞方選出代表一人至三人參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