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人津貼及撫卹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45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 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 定之。

第46條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無夫者,依左列順序,但 工人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二、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第47條
工人遇有婚喪大故,急需用款時,得向工廠請求預支一個月以內之工資, 或發還儲金之全部或一部。

第48條
工廠遇災變時,工人如有死亡或重大傷害者,應將經過情形及善後辦法, 於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