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人津貼及撫卹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45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 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