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學徒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56條
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 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學習職業之種類。

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四、雙方之義務。

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