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作契約之終止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35條
工作關係終止時,工人得請求工廠給與工作證明書,工廠不得拒絕。但工 人不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或有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工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工作種類。

三、在廠工作時期及成績。